本報記者 高四維 盧義傑《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11日07版)
  當劉鐵男案宣判的時候,劉鐵男之子劉德成,隨即被一些網友戲稱為“最坑爹兒子”。
  這種論斷的依據之一是劉鐵男的供述:其貪腐的資金多數都是在劉德成的公司的賬面上,而他本人的生活簡單清苦。
  劉氏父子搭檔貪腐並不是特例,中國青年報記者檢索公開報道發現,如今,父子搭檔式的家族腐敗已成為一種典型的腐敗模式。
  據媒體此前統計,在近年的腐敗案中,至少有28起家族腐敗,而父子聯手貪腐更是其中最為常見的情況,占六成以上。
  這種聯手貪腐最常見的情形中有:當權者父親利用手中職權為兒子安排工作,通過兒子收受第三方賄賂,通過兒子與商人勾結、形成利益集團等。
  “現在很多犯罪情形都有一些變化。”劉鐵男的辯護律師李法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如今,很多貪腐案件都是共同犯罪,包括一些特定關係人的犯罪,如父子、夫妻、情人或其他關係密切的人,“這更隱蔽,更不容易查處”。
  父子“同朝為官”
  在一些家庭貪腐案件中,不乏父子“同朝為官”的情況。
  2012年8月,安徽省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原局長張冬受賄一案判決。張治淮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冬被判無期徒刑。
  自2002年起,張治淮開始擔任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一年後,張冬大專畢業,便成為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副科長,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等工作。
  2006年初,張冬被提拔為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此後父子形成家族貪腐集團。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兩人共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41.81萬元、港幣40萬元、購物卡1萬元、價值人民幣58.12萬元的豐田越野車一輛;張治淮單獨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55.1萬元、購物卡20.8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25.52萬元的帕薩特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76.19萬元的住房一套(未遂);張冬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6萬元。
  不過,在種種父子搭檔的貪腐組合中,官場父子兵不多見。
  這緣於200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其中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父子“官商勾結”
  相對來說,更常見的情況,是父與子“一官一商”,或者父親通過兒子收受賄賂。
  2011年,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農業廳原廳長程海波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與此同時,其子程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50萬元。凍結、扣押在案的相關財產及物品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是,1997年至2009年期間,程海波利用擔任岳陽市委副書記,常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及湖南省農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解決政策優惠、減免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961萬多元。
  其中,程海波單獨收受財物人民幣1312萬多元,與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96萬多元;與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52萬元。
  “被告人程海良、程高系程海波近親屬,二被告人受他人之托,利用程海波職權為他人謀私,並收受賄賂,在受賄中起輔助次要作用,依法認定為同犯。”法院認定。
  李法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類案件中,最主要的是看父子雙方有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有的話將作共同受賄來處理。
  “有些犯罪事實,不排除是親屬打著官員的旗號,在外面私下利用官員的影響和威望。”李法寶說,如果官員本人不知情,就不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知情,則有共同犯罪之嫌。
  “上梁不正下梁歪”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在貪腐案中,通過子女配偶四處斂財的腐敗行為已經日漸增加,“這是一種更大的腐敗”。以劉鐵男案為例,“首先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不能把所有問題都推到配偶或子女身上,如果‘打鐵自身硬’,就不會出現這種問題。”
  這種腐敗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權者本人確實不知道;還有就是領導本身想腐敗,但是自己出面沒有子女配偶方便,所以他就不直接出面,通過子女配偶斂財,這種情況更加腐敗。”汪玉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汪玉凱認為,“無論是哪一種情況,主要領導人都要負責任。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管住子女配偶是最起碼的,他們靠親人掌握的權力在外權錢交易,所以本質上還是當權者自身的問題。”
  汪玉凱將此稱為“灰色權力”,是“借助公權力的影響力,通過子女、配偶或者其他親屬,在市場中或者暗地裡,通過權力的運作獲取稀缺資源併進行倒賣,及資本運作,或者不公平交易等,以獲得巨額利益的權力行為。”與此相對應,還有通過灰色權力獲得的“灰色資本”和“灰色暴利”。
  他認為,這種腐敗是有規律可循的。首先是依附在公權力上,當權者地位越高,權力影響越大,灰色權力的能量也就越大;灰色權力更多是通過子女、配偶或其他親屬間接行使。“灰色權力的涉獵領域十分廣泛”。
  灰色權力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帶來嚴重的損害。“儘管我們有一些限制官員以及官員配偶、子女從事商業活動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形同虛設,不能被有效執行”。此外,“享有重要權力的官員的家庭財產,只有申報環節,沒有公開制度,避開了社會公眾的監督。”汪玉凱直言,“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三灰現象,這些腐敗還會滋生。”
  汪玉凱建議,應對黨政重要官員的配偶、子女參與商業活動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約束。特別要割斷官員子女、配偶等與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的商業聯繫,從根本上消除灰色權力地帶賴以存在的基礎。
  “實行家庭財產公開制度,讓老百姓監督公權力,要利用法律制度來構建籠子。管人管權管事,不僅僅要體現紀律的力量,還需要社會的力量和公眾的力量,這才是最關鍵的。”汪玉凱說。
  本報北京12月10日電  (原標題:那些“貪腐父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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